有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便于业务开展或图省事,除了有在公安备案的正式公章外,还会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这样财务和业务甚至老板人手都有章,就一个词:方便!如此,且不论相关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但在管理上肯定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那么,我们在订立合同或协议时,公章到底承担着什么样的角色,其法律效力如何?

一、使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1、法定代表人或员工加盖假章
签约中的行为并非一定受印章的真伪影响。若签约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代理人,且能证明其以公司名义签约(未超越职权范围),即使加盖假章,合同仍可能有效。例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直接代表公司意志,不受公章真伪影响。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从事行为,除〈公司法》第16 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事后丧失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刘贵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可见,业务经营中盖章行为的本质在于表明行为人从事的职务行为,因此,该行为人不仅须是公司工作人员,还需要代表权或代理权,由代表权或代理权的行为人盖章确认的合同,对公司自然便具有约束力。
2、无权代理或恶意加盖
若签约人与公司无关(如伪造者),或明知是假章仍签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欺诈,合同无效。此时需由伪造方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同上,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
3、表见代理情形
若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如不知晓公章为假),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但若相对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未核实公章备案信息),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对合同相对人而言,加盖合同公章的情况下,是信任公章显示的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并以此推定合同条款约定是该主体的意愿表达。至于该意愿表达是否真实,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或代理权等,均不能通过盖章行为直接得到确认。
综上可见,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于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二、企业使用多枚公章的法律效力
有个案例:关于“赣州红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6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即使签订合同上所盖公章是伪造的,也不等于该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红山公司主张李刚与张国伟签订的购房和车位合同上所盖公章是伪造的,但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依据是案涉购房和车位合同,并非公章本身。即使公章是伪造的,也不等于案涉合同对红山公司没有约束力。红山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可见:
1、实际使用过的公章
即使公章未备案或与备案章不一致,只要在过往交易中实际使用过,相对人可主张其代表公司意志,合同有效。例如,法院不苛求相对人每次交易均核查公章真伪。
2、恶意否认备案公章
若公司以“假公章”为由抗辩,需自行举证证明该章确为伪造且未实际使用。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有效。
先前订立的合同书上使用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的印章但公司仍然认可其效力,而在其后订立的合同中却以公章不真实为由主张合同效力不可及于印章所属公司的情形,法院不予支持。
写在最后:
可见,企业应规范公章管理,避免私刻多枚公章;交易时需核实签约人身份及代理权限,保留履约证据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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