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夏季高温天气来临,6月1日起,多地将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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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变动以最新的通知为准)
一、关于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也就是说,除高温户外作业可享受高温津贴外,对非露天工作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也是享有高温津贴的。
二、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对职工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特殊劳动补偿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该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却拒不支付的企业,违法!
防暑降温费,则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属于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
高温天气单位是否要发防暑降温费?各地政策不同。
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后,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取而代之的是高温津贴。
然而也有一些地方明确规定,高温天气除发放高温津贴外,也需发放防暑降温费。
写在最后: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做法,其性质也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欠薪的违法行为。
不少省份相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