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到底哪些钱要算进去。

社保缴费基数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12个月。那么,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缴费基数的核算范围具体是怎样的呢?

一、应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收入项目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下收入应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 基本工资:如固定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
  • 绩效与奖金:包括绩效工资、年终奖、季度奖、提成、全勤奖等,需分摊到各月计算。
  • 津贴和补贴:如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等固定发放部分。
  • 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延时加班的工资。
  • 其他货币性收入:如股权激励(行权所得)、课时费、稿费等与劳动相关的收入。

2、相关福利

按月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餐补(工资性);过节费、节日福利、现金购物卡。

二、不应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项目

1、非工资性福利:如餐补(直接提供餐饮)、差旅补贴(实报实销部分)、节日实物福利等;实物比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等劳保用品。

2、一次性补偿:如抚恤金、丧葬补助、困难补助、离职补偿金、工伤赔偿等。

3、特殊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如援疆援藏补贴)。

4、非货币性收入:如社保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商业保险等。

三、主要特征分析

1、应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收入的核心特征

  • 劳动报酬属性:本质上是基于劳动关系、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如基本工资、绩效、提成等)。
  • 货币化支付:通常表现为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各类货币性收入(包含现金、银行转账等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全面性与固定性:涵盖固定发放及经常性的收入,无论是否计入企业成本,只要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如固定交通/通讯补贴、加班费等)均应纳入。

2、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收入的核心特征

  • 非劳动报酬属性:本质上不属于提供劳动的报酬,而是基于国家政策、社会保障或劳动关系解除产生的福利与补偿(如独生子女补贴、离职补偿金、工伤赔偿等)。
  • 非货币或实报实销:通常表现为非货币形式的实物福利(如节日发的米面油),或者是基于实际发生费用的报销与补贴(如差旅费、实报实销的餐费)。
  • 偶然性与非固定性:属于一次性、偶发性的收入,并非基于日常劳动的固定或经常性报酬(如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生育津贴等)。

四、关于部分福利是否计入社保缴费基数的争议

有些福利,比如逢年过节发放的现金购物卡,在社保基数认定上存在一定的政策差异和实务争议,具体取决于当地社保部门的执行口径以及发放的性质。以下是基于现行规定的详细解析:

1、计入社保基数的情况(主流统计口径)

根据国家统计局《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及相关规定,过节费(包括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充值卡、购物卡、券等)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均应作为工资统计。因此,在很多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核定实务中,购物卡被视为实物性质的劳动报酬,需要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

2、不计入社保基数的情况(福利费口径)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也有部分观点和企业实务认为,企业逢年过节给员工发放的购物卡如果明确计入“职工福利费”,则不作为社保计费基数。这与端午节发放实物粽子不计入社保基数的逻辑类似。

总之,在实际操作中,逢年过节发放的购物卡是否计入社保基数,需依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最新执行口径。同时,企业务必确保购物卡是作为额外福利发放,绝不能用来抵扣员工的法定货币工资。

写在最后:

综上可见,员工涉及到的收入类别的确太多,因此,在确定社保缴费基数时,该如何大致分辩哪些收入该统计,而哪些又不用计入,的确易混淆。笔者建议可以先行掌握不计入社保基数的,比如涉及一些劳保、政策补偿、差旅报销等相关的,具体的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误餐补助、丧葬、抚恤金、困难补助、劳动保护用品等,据此,笔者概括其主要特征应该是“基于国家政策的人道主义补助、人身保护(不知形容恰当否),形式上是与劳动无关、实物、偶然一次性等,其他的基本全部可以计入。当然,由于各地执行政策不尽相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及税务等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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